企業文化
法人治理結構
1.按照《公司法》的有關規定,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,公司設立董事會、監事會和經理層。
2.董事會成員5名,由專職董事和兼職董事組成,其董事由縣人民政府選派,即董事長、總經理和財政局、城建公司出任的董事組成,董事會為公司決策機構。董事長由縣委研究,縣政府委派,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3.監事會成員5名,由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組成,從審計局、國資辦各派1名和職工代表2名組成,為公司的監督機構。監事會主席由縣委研究,縣政府委派。
4.經理層設總經理1名,副總經理2名,賬務總監1名,為公司的執行機構。經理層由縣委研究,縣政府委派。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。
5.各部門設經理(主任)1名,可設副經理(副主任)1名,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部門可設1-2業務科室;控股子公司設經理1名,可設副經理1-2名。
根據公司職能和工作需要,公司內設按照“精簡、高效”的原則設置“三部一室”。即辦公室、財務管理部、工程管理部、資本運營部,人員暫定25人,待公司業務發展后,視需要再報請縣人民政府重新定員。